(2016)豫1426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李亚男、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李亚,李梅,胡绪乾,徐凤芝,尚兵兵,张晓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4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力达小区南门西侧50米(建设路南段东侧力达水岸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716648953。负责人:郭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刚建,系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宇,系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亚男,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梅,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胡绪乾,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徐凤芝,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尚兵兵,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晓晓,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李亚男、李梅、胡绪乾、徐凤芝、尚兵兵、张晓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提供的六被告住所地不实,无法向六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六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所地,且原告不同意按其提供的六被告住所地向被告公告送达,原告起诉六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3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