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登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840号被执行人石登林,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从江县。石登林盗窃罪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刑初1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房产、车管、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焕谢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尹振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