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井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井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88号罪犯刘井文,男,1979年1月8日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认定刘井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将刘井文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将刘井文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8月、2010年8月、2012年8月、2014年9月为刘井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10个月、1年10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井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井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井文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