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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1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许小军与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军,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小军,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居民,住蒲城县朝阳街东段西翠园小区5号楼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万民,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光陵村六组。本院在执行许小军与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民应履行案款6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83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万民所有的陕A1M3**小型汽车,现正在处置当中,因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许小军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