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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廷文诉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文,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680号原告黄廷文,男。委托代理人张荣,系咸阳市秦都区西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娅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廷文诉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或173085元价值的财产。原告黄廷文自愿用其名下位于秦都区联盟三路兴秦丽都苑3号楼4单元3层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S0277**)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咸阳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或173085元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黄廷文名下位于秦都区联盟三路兴秦丽都苑3号楼4单元3层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S027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