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9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金东方外国语培训中心诉被告刘立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东方外国语培训中心,刘立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9454号原告沈阳金东方外国语培训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贾晓东。委托代理人李淑娟,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立国,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金东方外国语培训中心诉被告刘立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金东方外国语培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