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赵辉辉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辉辉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217号罪犯赵辉辉,男,汉族,1986年1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颍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辉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赵辉辉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阜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辉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吴 陶审判员 胡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