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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77号罪犯李宁,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9)滕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宁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904.3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宁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宁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28000元,民赔人民币9940.3元,现履行罚金15200元,民赔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宁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原判罚金28000元,民赔人民币9940.3元,现履行罚金15200元,达到40%,民赔6000元,达到60%,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宁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