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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字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鹏与孙振林、刘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孙振林,刘宣,周耿考,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字2415号申请人张鹏,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振林,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刘宣,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周耿考,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陈飞,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张鹏与被执行人孙振林、刘宣、周耿考、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10日本院干警与申请人张鹏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8月10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刘宣家中执行,将刘宣拘传到法院执行局,申请人张鹏与被执行人刘宣达成口头和解协议。2016年10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勋学审判员  郭忠辉审判员  涂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修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