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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与文裕强、吴雪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文裕强,吴雪容,文治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932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地址:信宜市水口镇水口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195072003F。负责人李秀强,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江云,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该社职工。被告文裕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吴雪容,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文治平,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诉被告文裕强、吴雪容、文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10月27日以被告文裕强已自觉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昭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沛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