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志国与张景全、赵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亮,张景全,赵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张恩亮,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回族,富拉尔基区钢管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董淑玲,女,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被执行人张景全,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电厂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委。被执行人赵桂华,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国与被执行人张景全、赵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韩志国于2016年6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景全、赵桂华于2016年3月15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韩志国将位于富拉尔基区沿江办事处乙区26#楼04单元01层01号商服土地证(土地证号2016-01001**号)更名给韩志国。因办理土地证而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张景全、赵桂华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景全、韩志国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景全、韩志国已协助申请执行人韩志国将位于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办事处乙区26#楼04单元01层01号商服土地证更名给韩志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