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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199号罪犯殷允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8)薛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允龙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14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二○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殷允龙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殷允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殷允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殷允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允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