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永炎与林德清、陈秋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炎,林德清,陈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1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黄永炎,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律师,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林德清,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陈秋兰,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黄永炎申请执行林德清、陈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德清、陈秋兰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永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秋兰拥有车牌号为闽H×××××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林德清、陈秋兰在银行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林德清、陈秋兰在房产、林权、工商等登记部门亦无信息登记。申请执行人黄永炎与被执行人林德清、陈秋兰双方于2016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林德清同意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以后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按协议的约定目前无法全面履行到位,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