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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红、陈立华等与庄文辉、刘怀宏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陈立华,姚刚,庄文辉,刘怀宏,庄洪森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984号申请人:李红,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陈立华,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姚刚,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庄文辉,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刘怀宏,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庄洪森,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红、陈立华、姚刚与被告庄文辉、刘怀宏、庄洪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红、陈立华、姚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怀宏、庄文辉、庄洪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的存款,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提供8012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怀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的存款62×××24账户中的26879元、17×××44账户中的5967)32846元,期限至2017年10月28日止;二、冻结被告庄文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账号43×××13)的存款6747元,期限至2017年10月28日止;三、冻结被告庄洪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账号55×××36)的存款40528元,期限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炳峰审 判 员  张振田人民陪审员  梁治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