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夏睿娟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睿娟,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民初1538号原告:夏睿娟,女,1965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张雪纯,系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顶琇广场第A座8层5号房。法定代表人:贾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林,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夏睿娟诉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健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夏睿娟的委托代理人张雪纯,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雪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睿娟诉称:2016年3月23日中午,原告驾车回家,按照惯例执行左拐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但车辆刚刚驶过通行杆,原告车辆被震停。原告遂下车查看发现车辆的右保险杠和右前轮胎被一涂上红色油漆的柱状物卡死,导致原告车前保险杠及附属物粉碎破裂,且原告并未在四周看到任何警示标识。原告遂与被告公司联系。被告公司刘队长到达现场后,让原告留下联系方式,回去等消息。与此同时,被告将车库入口封死,并用路面警示标识将金属柱子遮住。事故发生以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用8,07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辩称:被���并不存在违法安装金属柱子,安装之前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并且被告也只是在一些违停现象严重的地方安装,被告在桩子上张贴明显的反光装置;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需要保护现场拍照报警,但是原告并没有报警,就没有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并且机动车碰撞固定物体,机动车负全责。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所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为防止部分业主将车辆违停在地下车库入口处,遂在车库入口下坡处右侧安装金属柱状物,且在该柱状物上张贴了金属反光物。2016年3月23日中午,原告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回家,直行左拐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当车辆刚刚驶过通行杆时,车辆的右保险杠和右前轮胎被涂上红色油漆的柱状物卡死,导致原告车前保险杠及附属物粉碎破裂。原告维修车辆花去费用8,074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故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被告承担30%的责任,但对支付方式意见不一。上述事实有涉案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修车发票、事故发生的现场照片,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对于原告车辆受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金属柱状物上已经张贴反光条,原告驾驶车辆,应该谨慎驾驶并保持高度注意力,在驾驶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路面上的障碍物并及时躲避造成事故的发生,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瑕疵,故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安装柱状物,并在柱状物上张贴反光条,说明其已尽到了部分的提醒注意义务,但却没有在车库的入口处设警示标识,故被告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以及原、被告双方对责任的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为宜。原告维修车辆的费用为8,074元。综上,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22.20元,对于原告在此范围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夏睿娟经济损失2,422.20元;二、驳回原告夏睿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原告夏睿娟已交纳),由原告夏睿娟负担18元,由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7元;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将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元支付给原告夏睿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