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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城大唐盛龙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大唐盛龙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006号原告韩城大唐盛龙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门镇大唐二电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59361771E。法定代表人董存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8805K。法定代表人董军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敏,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大唐盛龙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大唐盛龙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大唐盛龙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1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8750.5元,下余875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相 帆代理审判员 张 泽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