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鹏与钟天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鹏,钟天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钟鹏,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钟天菲,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鹏与被执行人钟天菲(2016)闽0821民初110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