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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6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滕敬军、王世敏等与付雪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敬军,王世敏,滕惠,付雪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6592号原告:滕敬军。原告:王世敏。原告:滕惠。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永,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雪荣。原告滕敬军、王世敏、滕惠诉被告付雪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敬军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雪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敬军、王世敏、滕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885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12月,被告付雪荣作为媒人,为案外人李光魏与第三原告滕惠惠牵线说媒。经原告介绍后,案外人李光魏及其家人与第三原告及其家人均表示同意。后案外人依风俗送彩礼80008元,后因其他原因,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代表案外人向原告要回彩礼、礼品等款88500元。原告经原告媒人的手将钱交给被告。被告收到钱后将88500元私吞,没有交给案外人李光魏。案外人李光魏诉至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经丰县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被告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被告付雪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告滕惠与李光魏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23日,依照当地风俗,李光魏通过媒人付雪荣将88008元彩礼交付原告滕敬军、王世敏、滕惠。三原告按照当地风俗退还彩礼8000元,实收彩礼80008元。后双方发生矛盾不能继续相处。李光魏催要原告返还彩礼,三原告称彩礼已经退还媒人付雪荣为由拒绝返还。李光魏于2016年3月11日诉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要求三原告返还彩礼80008元。2016年6月8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三原告返还李光魏彩礼80008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已经将彩礼等共计88500元交付媒人付雪荣退还的主张,出示了丰县公安局范楼派出所对赵中跃、滕义平、滕敬爱、滕胜修、滕新修、付雪荣的询问笔录。对赵中跃的询问笔录中,赵中跃称,滕敬军老家的一个人把钱拎来交给的付雪荣,付雪荣、赵中跃和其他两个人点钱,赵中跃点的是8捆一万元的整钱,还有一些不到10000元的零钱是付雪荣点的,她点了多少不知道,付雪荣说一共是82000元,又跟对方算利息,算了多少利息不知道,最后对方同意才走,赵中跃看见付雪荣将钱装进包里带走了,等等。对滕义平的询问笔录中,滕义平称,当时滕敬军喊着滕新修和滕义平一起去金陵邮局,取了88000元;之后三人回到滕敬军家,滕新修把钱给了媒人付雪荣,来的4人点了钱,等滕义平上厕所回来,来的4人点了钱已经走了;一共给了付雪荣88500元,等等。对滕敬爱的询问笔录中,滕敬爱称,当天,滕敬爱看见滕新修拿着钱从家里出来,听说是8万多元钱,当时看见是好几捆钱,滕新修把钱递给何桥的一个妇女,那个妇女和一起来的几人分开点钱,点完钱又都交给那个妇女,那个妇女把钱装进挎包里开车走了,还说明天来取利息,等等。对滕胜修的询问笔录中,滕胜修称,当时看到一个妇女和滕敬军说利息钱之类的谈话,过了一会滕新修从家出来,手里拎了好几捆钱,把钱递给了那个妇女,那个妇女就招呼和她一起来得及个人分着查钱,查完钱那个妇女就把钱装进自己包里带走了,走的时候还说明天来拿利息钱,等等。对滕新修的询问笔录中,滕新修称,有1天晚上付雪荣带着三个人和男方母亲一起去滕敬军家,因为定日子的事没定下来,双方约定退彩礼,滕敬军也同意退彩礼了;第2天上午滕新修和滕敬军、滕义平三人到金陵邮局取钱,一共取了88000元,钱不够滕敬军又借了滕新修88500元,由滕新修和滕义平将88500元交给付雪荣,付雪荣和同来的人点清钱款正好88500元,付雪荣就把钱装到他自己带的黄色布包里,付雪荣说本金给清了,还有利息钱没付,滕敬军当时表示同意第2天上午给利息钱,付雪荣就走了,等等。对付雪荣的询问笔录中,付雪荣称,付雪荣是媒人,男方过礼过了80000元,给了洗脸钱1000元,2000元换衣服钱;因为女方不愿意跟男方结婚了,男方提出要彩礼;最后一次要彩礼是上午去的,与付雪荣一起的有赵中跃(男方婶子家表叔)、张玉亮(司机),滕新修招呼坐下;滕敬军来到后让付雪荣点点钱,付雪荣说得出屋当着人点;付雪荣出去了,滕新修拿着钱出来了,滕义平也在门口,钱是经付雪荣的手点的,总共82000元,付雪荣说82000元不够,当时男方说要83000元,付雪荣说钱不够,付雪荣不能垫这个钱,说完付雪荣就把钱还给滕新修了,滕新修滕说不行你们明天再来,滕新修说不行明天再来,把钱准备好,付雪荣没有拿走彩礼,等等。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82000元,撤回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丰县公安局范楼派出所询问笔录、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滕敬军、王世敏、滕惠依照当地婚娶风俗收取案外人李光魏彩礼后,因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滕敬军、王世敏、滕惠将彩礼等款项通过被告返还李光魏。被告收取返还的彩礼等款项后,未将该彩礼等款项返还李光魏,造成原告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82000元,撤回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丰县公安局范楼派出所对赵中跃、滕义平、滕敬爱、滕胜修、滕新修、付雪荣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将返还的彩礼等款项交付被告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彩礼等款项82000元的数额足以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雪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滕敬军、王世敏、滕惠8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鑫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