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09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马玉花申请执行高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华,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9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马玉华,女,汉族,1961年8月12日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1961年11月9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马玉花与高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伟有工商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伟在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二、冻被执行人高伟在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