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5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许振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许振英,潘礼明,潘海涛,潘月贞,刘××,苏会波,北京惠建路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街10号。负责人:李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合,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振英,女,1933年12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婷,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礼明,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婷,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海涛,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婷,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月贞,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婷,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城,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会波,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城,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惠建路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新北路甲6号202室。法定代表人���苏会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城,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郑晓哲,总经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振英、潘礼明、潘海涛、潘月贞,原审被告刘××、苏会波、北京惠建路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刘××是否存在逃逸行为,而��否存在逃逸行为又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要件及加重情节,故刘××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审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因该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审 判 员 王玲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程书 记 员 苏 杭书 记 员 张薷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