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飞与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王飞,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彦,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王飞的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华,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干部,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原告王飞的公公)。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宝街380号。法定代表人桑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淼,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王飞与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王飞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王飞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飞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孙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雪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