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7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曹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7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与付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24日申请人某某公司向我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13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斌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