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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1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盛荣申请执行张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荣,张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荣,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神华集团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利香,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盛荣申请执行张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4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