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9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施维明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922-1号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许良德与被执行人施维明、常前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常前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处房屋。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查封期间内该房屋不得办理相关过户、转移、抵押等手续。附:(2016)皖0103执1922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