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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4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文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4刑初259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涛,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中专文化,住五华县。2O16年6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涛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O16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文涛在五华县城华一路从李高翔(另案处理)手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到约3克氯胺酮,随后被告人李文涛将买来的毒品氯胺酮吸食了约0.2克后,将剩余的2.8克氯胺酮再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陈政行。2、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文涛又在曾晓林(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400元购买了约2克的氯胺酮,然后被告人李文涛将买来的毒品氯胺酮吸食了约0.5克后,将剩余的1.5克氯胺酮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供述,证人证言,五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涛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鉴于被告人李文涛能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法宁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