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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杜波定、宁波华磊工具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波定,宁波华磊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908号申请人:杜波定,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人:宁波华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法定代表人:顾新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杜波定与申请人宁波华磊工具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9月23日经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宁波华磊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杜波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1711元;二、申请人杜波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劳动关系从2016年9月23日起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杜波定与申请人宁波华磊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经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