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霍荣顺与陈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荣顺,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霍荣顺,男,194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陈建,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霍荣顺与陈建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元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