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3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霍荣顺与陈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荣顺,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霍荣顺,男,194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陈建,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霍荣顺与陈建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元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