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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顺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85号罪犯黄顺,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贵阳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6月11日从鱼洞监狱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顺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顺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