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沈华民、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华民,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村民委员会,冯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沈华民,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江蒋漾村。法定代表人:蒋明良,该村村民。被执行人:冯菊林,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胡着实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华民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村民委员会、冯菊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615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冯菊林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61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