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民终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赞松与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有道商贸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赞松,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有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2民终1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赞松,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忠,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吕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龙,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文,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有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赵智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高赞松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有道商贸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4民初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赞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是幸福商城一层D17及二层P13商铺的所有者,是物权法规定的合法业主,对幸福商城屋顶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二)被上诉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幸福商城进行加层属于违章加建,是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民事侵权的范畴。(三)被上诉人有道公司未经允许,实际占有、控制幸福商城加层部分至今,应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四)对于被上诉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业主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这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纠纷,一审法院以“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为由,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完全错误。被上诉人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按照最高院会议纪要,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二)对本案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处理的行为,是行政强制事项,本案中做出拆除决定和执行拆除,分别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处理权限。(三)有权行政机关已做出罚款且要求补正的行政处罚,即不要求拆除,且包头市青山区发改委已作出同意加层的批复,正在办理手续。(四)原告起诉主体地位不适格,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所有业主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被上诉人包头市有道商贸有限公司未做答辩。高赞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对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3号街坊幸福商城楼顶加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3号街坊幸福商城系被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2010开始,被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幸福商城原有二层基础上加建三层,但未取得加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3月19日,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被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包城管罚字[2014]第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罚款143002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开发的青山区幸福商城二层进行加盖,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原告高赞松的起诉,不予支持。原告高赞松对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高赞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高赞松预交50元,退还高赞松5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加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开发的青山区幸福商城二层进行加盖,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并限期改正。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当事人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故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二被上诉人对幸福商城楼顶加层停止侵害和恢复原状,依法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高赞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纲审判员沈艳萍代理审判员李雅滨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马林莹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