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财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洞口县竹市镇人民政府与许广林、曾苏爱其他案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洞口县竹市镇人民政府,许广林,曾苏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814号申请人:洞口县竹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刘鸿飞,该镇镇长。被申请人:许广林,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申请人:曾苏爱,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申请人洞口县竹市镇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许广林、曾苏爱借款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苏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大水营业所账号62×××83内的存款4677.45元、账号62×××84内的存款6863.86元、账号03×××81内的存款1033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花园镇人民政府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苏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大水营业所账号62×××83内的存款4677.45元、账号62×××84内的存款6863.86元、账号03×××81内的存款1033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瑛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