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4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与浙江万城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松尼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浙江万城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松尼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江西正宝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上集团有限公司,陈晓克,翁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57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410-1608号一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654877-3。法定代表人:陈晓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万城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六路231号,组织机构代码:14551907-3。法定代表人:胡炼明。被执行人:乐清市松尼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477286-7。法定代表人:黄旭夏。被执行人:江西正宝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峰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949195-4。法定代表人:胡胜安。被执行人:永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环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4549410-1。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被执行人:陈晓克,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翁蓓,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万城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松尼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江西正宝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上集团有限公司、陈晓克、翁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3494.5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本院已在乐清电台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故对被执行人浙江万城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松尼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江西正宝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上集团有限公司、陈晓克、翁蓓尚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执行款53494.54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5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