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武昌与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昌,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2行初116号原告杨武昌,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偃师市华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铁伟、刘延杰,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昌诉被告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武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武昌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芬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