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李素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李素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6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永年区临洺关镇健康东大街1号。负责人:张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霞,女,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永年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诉被告李素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李素霞已将信用卡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高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印)书 记 员 宋 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