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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彪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彪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157号罪犯徐彪,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彪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枣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彪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6年8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司法局出具了山司评字(2016)第11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徐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达到30%,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