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吉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吉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740号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86203813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244号附43号。法定代表人:颜台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国,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吉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吉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吉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文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