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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魏广辉魏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辉魏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广辉魏某某,男,44岁。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广辉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广辉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魏广辉魏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阴东村某某村开设“广辉牙科某某牙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魏广辉魏某某于2009年5月6日、2010年6月3日两次被漯河市源汇区卫生局处罚后,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2016年7月20日,魏广辉魏某某在“广辉牙科某某牙科”诊所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广辉魏某某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无证行医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广辉牙科某某牙科”诊所照片、魏广辉魏某某无《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赵某证言、被告人魏广辉魏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广辉魏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魏广辉魏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广辉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何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永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