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某某,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31137元,现因被执行人程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款3113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