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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某某,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31137元,现因被执行人程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款3113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