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XX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2013年1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2013年4月23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6)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思嘉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至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彭厝村彭某住家门口,无故跳上途经该处因堵车而低速行驶的被害人董某驾驶的闽D9号小轿车的引擎盖,并用脚踢踹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开裂,后又伙同他人持砖头等物扔砸该小轿车,并砸中被害人林某停放于旁边的闽D8号小轿车,致该两部车辆受损。经依法鉴定,闽D9号车辆被砸损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4190元、闽D8号车辆被砸损价值675元。2016年5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厦门市新店镇欧厝村莲花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直至庭审时才如实供述。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前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5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于2013年4月23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后,尚未被实际收监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砖头,机动车行驶证,收款收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维修结算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王某1、郑某某、卢某某、王某2、王某3、王某、彭某、王某4、王某5、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林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公然藐视法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6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前犯聚众斗殴罪被裁定撤销缓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前犯聚众斗殴罪被先行羁押二十五日,依法可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聚众斗殴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应赔偿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90元、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南回人民陪审员 陈明洵人民陪审员 陈金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灿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