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6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美仁与陈联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仁,陈联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721号原告:张美仁,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联欢,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张美仁与被告陈联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美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为1285元,由原告张美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聪灵速 录 员 叶晓青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