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蒋廷磊、张兰等与周旭贤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旭贤,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3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旭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廷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圆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东英。被上诉人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廷磊。上诉人周旭贤与被上诉人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旭贤,被上诉人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廷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旭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其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平公正,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审期间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诉请周旭贤给付其挖机费23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16日,周旭贤因租用蒋步学的挖机,出具其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蒋步学挖机费174小时计贰万叁仟元正(¥23000、)。另查明,蒋步学于2015年10月9日因故去世。蒋步学生前并未立有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蒋廷磊(系蒋步学之子)、张兰(系蒋步学之妻)、蒋圆圆(系蒋步学之女)、张某(系蒋步学之女)、高东英(系蒋步学之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欠条、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周旭贤与蒋步学之间租赁挖机的行为,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周旭贤未支付所欠租金,由其出具的欠条和当庭自认为证,故对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要求周旭贤支付其所欠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要求周旭贤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另外,周旭贤虽出具了一份蒋廷宜的书面证言,说蒋廷宜曾给过蒋步学1440元租金,但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当庭予以否认,且该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质证,故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周旭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蒋廷磊、张兰、蒋圆圆、张某、高东英租金23000元;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周旭贤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周旭贤提交一份署名为XX栓的书面证言,但其未能对原审期间不提交上述证据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被上诉人亦反对将该证据作为二审期间新证据质证,故本院不接受该证据为二审期间新证据,亦未对其进行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关于上诉人周旭贤提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本院当庭询问,上诉人周旭贤并未指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之处,称其是从网上照抄其他上诉状内容,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出具借条后向蒋步学偿还了欠款,故其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6元(周旭贤已预交),由上诉人周旭贤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刚审 判 员 童 衡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荣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