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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进寿、何德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进寿,何德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何进寿,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何德如,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何进寿与被执行人何德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进寿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何德如名下的座落在连江县××镇XX村××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0××50),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该财产权利,但短期内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2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执行员 : 曾 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