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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怀形、李寻氏与赵环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形,李寻氏,赵环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966号原告:李怀形。原告:李寻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颂,成武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环环。原告李怀形、李寻氏与被告赵环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怀形、李寻氏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形、李寻氏与被告赵环环经中间人调解,被告赵环环主动给付二原告相应的费用,双方已经和好。现原告李怀形、李寻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形、李寻氏撤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李怀形、李寻氏负担。审判员  刘根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子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