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5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绿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绿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066号原告西安绿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号****室。注册号610100100335729。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被告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号汇通商业中心***室。注册号610132200001947。负责人曾克剑,总经理。原告西安绿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绿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8.5元,其余458.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