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赵财、赵春明、马琳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财,赵春明,马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建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法务员工。被执行人赵财,男,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辉发城镇蛟河新民村。被执行人赵春明,男,汉族,现住不详。被执行人马琳琳,女,汉族,现住不详。申请执行人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财、赵春明、马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