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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心良与李桂忠、刘建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心良,李桂忠,刘建华,高密市利凯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李心良。被执行人李桂忠。被执行人刘建华。被执行人高密市利凯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心良与李桂忠、刘建华、高密市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法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