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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钱宝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宝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849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洲,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清欠大队大队长,住北票市。被告钱宝儒,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钱宝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宝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钱宝儒的起诉。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秀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