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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与张晓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张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09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晓明。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诉张晓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0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