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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刘健帼、孙仲烨、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健帼,孙仲烨,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88号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妍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苗俊纲,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被告:刘健帼(曾用名刘建国)。被告孙仲烨(曾用名孙忠叶)。被告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仲烨,执行董事。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选辉,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帼、孙仲烨、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俊芳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