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刘健帼、孙仲烨、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健帼,孙仲烨,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88号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妍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苗俊纲,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被告:刘健帼(曾用名刘建国)。被告孙仲烨(曾用名孙忠叶)。被告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仲烨,执行董事。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选辉,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健帼、孙仲烨、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俊芳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