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8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8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杰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计静,辽宁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梨园村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王运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中华,系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装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合同的履行。本案当事人提交了两份施工合同,分别为中国装饰与北京瑞泰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与北京瑞泰签订的《承包合同》,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施工合同,原审判决应予查清而未查清。如果实际履行的是《承包合同》,弘高公司作为该合同的发包单位,应参加本案的诉讼。二、合同的效力。案涉两份合同显示的工程发包人分别为中国装饰、弘高公司,那么谁是案涉工程真正的发包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原审判决应予查清而未查清。三、《竣工结算书》的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吕宏伟系中国装饰的项目经理,如果实际履行的系弘高公司与北京瑞泰签订的《承包合同》,吕宏伟与弘高公司是何关系,吕宏伟是否有权代表弘高公司与北京瑞泰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重审后应一并予以查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4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林代理审判员 刘建东代理审判员 吕志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峻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